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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志与包装-棉及化纤纯纺、混纺本色纱线
2008-6-26 20:20:51

   前 言

    本标准是在ZB/TW08 001—85基础上进行修订的。

    鉴于国家标准局1987年1月批准发布的GB/T 1.3—87《标准化工作导则 产品标准编写规定》,标准中规定了产品标准标志、包装的内容。所以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,对标志、包装排列顺序作了修改,在技术内容上作了增补和修改。本标准与ZB/TW08 001—85比较有以下变化:

    1. 标志部分,筒子纱线的标志采用标签或刷唛,标志内容增加了标准代号,主要品种代号规定了按不同混纺比分类方法。

    2.包装部分,包装用料及技术要求增加了

    ——打包铁皮带的代用品及其技术要求;

    ——袋皮的代用品及其技术要求;

    ——筒纱包装塑料袋及其技术要求。

   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,同时代替ZB/TW08 001

    本标准由中国纺织总会科技发展部提出。

    本标准由上海纺织标准计量研究所归口。

    本标准起草单位:上海纺织标准计量研究所、北京纺织工业总公司、河北省纺织总会。

   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

    棉及化纤纯纺、混纺本色纱线 FZ/T10009-1996

    标志与包装 代替ZB/T W08001-85

    1 范围

    本标准规定了棉及化纤纯纺、混纺本色纱线的标志、包装。

    本标准适用于棉及化纤纯纺、混纺本色纱线。

    2 引用标准

   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。本标准出版时,所示版本均为有效。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,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。

    GB/T 4456—84 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

    ZB/TY32 014—88 牛皮纸

    3 标志

    3.1 纱线的标志应明确、清楚、耐久、易于识别,并在质量、数量等方面与内装物相符。

    3.2 纱线的标志分为刷唛和标签两种。

    3. 3 绞纱线的标志采用刷唛,每个中包或大包,两头应刷标志,标志内容按图1规定。

    3. 4 筒子纱线的标志采用标签或刷唛,标志内容按图1规定。标签要用卡片纸,印好项目。标签捆扎于袋口,应牢固不易脱落。

   

   

    3.5 每批绞纱线和筒子纱线均需附有产品说明书,包括厂名、商标、品种、公称特克斯、品等、标准代号,毛重、净重、生产批号、成包日期、体积(本地对口产品,也可与用户联系不附说明书)。绞纱线每小包都要附商标纸。

    举例:原料代号及混纺比放在最前,其次是纱线的生产工艺过程代号,用途代号在特克斯数后面,如精梳涤棉混纺13特克斯筒子纬纱以T/C 65/35JDl3W表示。

   

   

    4 包装

    4. 1纱线的包装

    棉及化纤纯纺、混纺本色纱线的包装应保证其产品质量不受损坏,并适于储存和运输。

    4. 2包装用料

    包装用料及其技术要求见表2。

   

   

   

    4.4 包装规格

    4.4.1 绞纱线的包装分为小包、中包、大包三种。

    4.4.2 每小包净重5kg,每小包分100个单绞。每个单绞公称重量为50g,但根据不同特克斯可以摇成1/4绞重12.5g,1/2绞重25g,双绞重100g;四绞重200g,或其他重量不等的小绞。

    小包体积以不大于0.012m为标准,其各边长度基本上掌握在长30.5cm,宽23.5cm,高16cm左右,绞纱线应经羊角撤绞,排列整齐,打成小包,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,暂可用手挽。

    4.4.3 每20小包为一中包,重量为100kg,体积以不大于0.22m为标准,其各边长度基本上掌握在长97cm,宽34cm,高68cm左右。

    4. 4.4 每40小包为一大包,重量为200kg。

    4.4.5 绞纱线包装公称重量按公称特克斯和公定回潮率计算,其体积可根据收付双方协议增减。

    4.4.6 筒子纱线的包装分为定重量包装和定个数包装两种。定重量包装分为定重量成包和定重量成箱两种。

    4.4.7 筒子纱线定重量成包:筒子纱线的公称重量按公定回潮率计算,每包净重50kg。

    4.4.8 筒子纱线定重量成箱:筒子纱线的公称重量按公定回潮率计算,每箱净重按收货方要求而定。

    4.4.9 筒子纱线定个数成包:根据包装大小和筒子尺寸,规定每包的筒子纱线的个数装包称重,按公定回潮率折合标准重量收付。

    4. 4.10 绞纱线和筒子纱线成包时,其标准干燥重量计算公式如下:

   

   

   

    4. 5成包回潮率

    纯棉纱线成包时实际回潮率最高不得超过10.5%,纯粘胶纱线成包时实际回潮率最高不得超过16%。其他品种纱线成包时,实际回潮率最高不得超过的范围,由各地区主管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协商决定。成包时,实际回潮率超过最高指标时,应另行堆放,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霉烂变质。

来源:中国纺织商情网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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